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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利润科目(编码452号)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1:23:3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66页(255字)

国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

本科目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其中包括实行利改税的小型盈利企业、微利企业和原以税代利试点企业等)应向国家上交的利润(包括实行利改税的小型盈利企业上交的承包费、原以税代利试点企业应交的所得税、资源税、收入调节税、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以及其他企业应交的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下同)。企业逾期未交利润,按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应从企业留利中支付,不在本科目核算。试行税利分流的企业按规定应从税后利润中上交的利润,也在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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