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81页(221字)
国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租入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季结算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支出等。
基建借款、投资借款和专项借款的利息支出根据银行通知记帐,不采取预提办法,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实行税利分流试点的企业,在借款期限内应支付的竣工投产项目的借款利息,按规定计入企业生产成本的,也应通过本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