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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商品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1:44:5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256页(470字)

简称“托售商品”。

“代购商品”的对称。系商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单位代为销售商品的业务。如委托代销店代销商品、试销新产品或推销冷背商品等。企业委托其他单位销售商品(包括委托寄销和提前移库下放)应与受托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载明委托销售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以及代销手续费标准和结算手续。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委托销售商品发出以后,不转移商品所有权,不作销售,不办货款托收,其核算可在库存商品明细帐的“存放地点”栏内设“委托代销”小栏,注明受托单位名称,或另设“委托代销商品”帐户,按受托单位和商品品名、规格设明细帐户进行核算,发出委托代销商品时,从“库存商品”帐户转入该帐户;收到受托单位结算货款凭证时,一方面按售价增(贷)记“营业收入”帐户,另一方面按商品进价自“委托销售商品”(或“库存商品”)帐户转入“营业成本”帐户增(借)方。关于代销手续费有两种核算办法:如约定受托企业在销货款内扣除,则以扣除手续费后的销货款作营业收入;如货款与手续费分别计算,则以货款作营业收入,手续费作费用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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