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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合同定购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2:03:2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335页(512字)

粮食部门根据国家粮油收购计划与粮油生产者签订定购合同收购粮油。

它是国家计划收购农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决定从1985年粮食年度起取消粮油统购,实行合同定购。粮食部门应在播种季节前与农民协商,签订定购合同。

定购合同须规定品种和数量。

合同一经签订,在正常年景必须保证完成,若遇到重大自然灾害,可以适当减免。国家定购的粮食品种只限于小麦、稻谷、玉米和大豆生产区(辽宁、吉林、黑江、内蒙古、安徽、河南六个省和自治区)的大豆。

定购的粮食按“倒三七”比例价(即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计价。定购以外的粮食可以自由上市,市场粮价如果低于原统购价,国家仍按原统购价敞开收购。同年,国家对油脂、油料也实行了合同定购。

食用油脂、油料按“倒四六”比例计价(棉籽按“顺四六”比例计价)。

实行粮油合同定购制度,是在我国农村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商品粮油生产增长,城乡粮食消费日益改善的新形势下,国家采取的一项新的重大措施,有利于引导和促进农民根据市场需要,因地制宜,合理安排生产,发挥各自优势,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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