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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2:13:2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374页(595字)

农业企业内部建立的“责、权、利”相结合的经济管理制度。

企业在组织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各个环节、职能部门、生产单位和职工个人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自主权力、收益分配等受法律保护而又相互制约的一系列管理规程。由于农业企业生产条件差异性大,周期长,内容繁多,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创造出多种经济责任制形式。目前主要推行的责任制有以下三个类别:(1)大包干生产责任制:签约双方经协商确定“包交提留”包干指标后,实行“全奖全赔”制。

即承包一方,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必须保证上交给国家的税利与集体的提留(包括货币与实物),这种责任制形式简洁,责任明确,被群众概括为“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余都是自己的”。

(2)联产承包责任制:企业根据生产计划与经营任务,在自愿、两利、协商的原则下,把产量与财务指标承包给生产队、组、户或个人,在生产周期终了后,按实际完成的产量、经营总值,实行产量、产值与工资和个人分配所得挂钩,超产按一定比例增加工资或实行超收提成。群众喻之为“多收多得,水涨船高”。

(3)定额管理责任制:企业对承包单位制定生产财务作业定额,在考核收支定额执行情况前提下,实行超定额分成和奖励的分配制度。农业企业推行内部经济责任制,对于充分调动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正确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扩大企业自主权,促进“双增双节”,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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