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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技术措施贷款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2:26:1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424页(579字)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放的用于小型技术措施项目的贷款。

1965年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开始试办,1975年全国正试实行,1985年并入建设银行的更新改造措施贷款,不再单独发放。1975年规定每项贷款的额度一般应当掌握在3万元以内,最高不能超过5万元,不计息,发放对象只限于国营中小型工业企业。1979年将贷款额度提高到一般在1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贷款对象扩大为商业、粮食、外贸、交通、邮电、农林等部门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其用途是为增加产品产量,扩大品种,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设备利用率、综合利用率,节约原材料和降低成本而进行的小型技术措施项目,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不得用于土建工程、交通工具,也不能用于外购设备和自制通用设备。贷款于项目投产后一年内归还,最多不超过二年。同时还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确已全部安排使用;花钱少、见效快,并能在一年内实现经济效益;所需材料、设备、技术等均有可靠保证。

申请贷款的企业应提出贷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建设银行在财政拨的基金和上级下达的年度累计贷款指标内发放贷款,监督企业按计划使用,按期归还,并按季逐级上报发放与收贷情况。发放贷款要有重点地安排,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全年累计贷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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