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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2:31:3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448页(703字)

我国为加强能源和交通重点建设,控制和引导预算外资金的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地发展,而由国家财政征集的专项资金。

属于中央预算收入,实行专款专用。198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决定从1983年1月1日起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其缴纳义务人为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以及这些单位所属的城乡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等。

计征对象是缴纳义务人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包括: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项基金和其它设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及城乡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年缴纳比例为全年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额的15%(原定为10%,1983年7月改为15%)。城镇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街道企业、知青企业和乡村办的乡镇集体企业、农村信用合作社及个体工商业户征集率为7%。按月或按季缴纳,年终汇算清交,其征收工作由税务部门办理。从1985年起,地方政府可从超收部分中留用70%,但不得加征地方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对于各地区、各部门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突破国家批准的计划指标时,要按照超过额加收30%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对下列项目给予减免照顾:地方财政的农(牧)业税附加,各类学校的收入,国营企业的大修理基金,国营石油企业的油田维护费,林业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育林基金,民政部门所管的社会福利企事业收入,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包干结余等。此外,缴纳单位预算外资金全年收入不足五千元的,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缴纳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享受减免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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