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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2:41:1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475页(516字)

凡有预算外收入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上交用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的资金来源。

在我国,从1983年起对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城镇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除一些特殊资金另有规定外,一律按当年实际收入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征集,作为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建设单位应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项目包括:(1)更新改造基金: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留用部份、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主管部门调济拨入的更新改造基金以及更新改造基金存款的利息收入。(2)企业基金:基建收入留用部份、基建包干结余留成以及从基建投资节约中提取。

(3)主管部门拨入的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等。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交纳的办法是:按月或按季交纳,年终结算,多交不退,可以抵顶下年任务,少交要补足。如有转移资金、弄虚作假、隐瞒收入、故意漏交少交的,除追补应交的款项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应交款数一倍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会计中应设置“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帐户核算。贷方登记应交纳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违反有关规定的罚款数:借方登记已交纳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贷方余额为应交未交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借方余额为多交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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