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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贴息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2:52:5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500页(466字)

实行财政贴息办法的建设单位发生的,高于“拨改贷”投资借款利率应由财政贴息解决的借款利息。

现行制度规定,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安排的能源、交通和一部分原材料工业建设项目,实行优惠利率和财政贴息的办法。其范围包括: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煤炭、电力、原油开采、节能措施、铁道、交通、邮电、民航、钢铁、有色、化工、建材、森工等十三个行业的借款项目实行差别利率,按借款期限分为三档:(1)五年以下(含五年),年利率为5.76%;(2)五年至十年(含十年),年利率为6.48%;(3)十年以上的,年利率为7.2%。

对上述十三个行业实行差别利率后,对其中七个行业超过现行基本建设“拨改贷”项目的利率部分,财政再给予贴息。即电力、石油开采、交通、民航的借款项目,按年利率3.6%,超过部分予以贴息;煤炭、节能措施、建材的借款项目,按年利率2.4%,超过部分予以贴息;但超过规定借款期限而需要多付的利息部分,一律不予贴息。

其他实行差别息利率的借款项目不予贴息。建设期间由财政贴息解决的借款利息也应计入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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