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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专项贷款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2:59:0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511页(463字)

为适应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在全国综合信贷计划之内,由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开办指定用途的专项贷款。

人民银行专项贷款包括:(1)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主要用于国务院确定的“老、少、边、穷”县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实力的重点建设项目。(2)地方经济开发贷款。

根据地方经济开发总体规划,重点用于振兴地方经济,发挥地方经济优势的关键性建设项目。

(3)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根据国家计委批准动用国家结存外汇的专项用汇,沿海港口城市和地方扩权用汇,在人民银行下达的人民币贷款额度内,主要用于指定项目或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技术改造。(4)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开发规划,重点用于经济开发区资源,引进和发展新技术等开发性建设项目。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有偿还能力的经济实体,符合贷款发放范围的,在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贷款。

贷款一般为一至三年,少数四至五年,个别建设周期长,社会经济效益好的项目,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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