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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02:3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517页(934字)

是国务院领导的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

建国初期,它是行使中央银行和一般银行双重职能的统一的国家银行,具有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双重性质,是全国的现金出纳中心、信贷中心和转帐结算中心。后来,随着专业银行的设立或撤并,一般银行业务逐步缩小,到1983年,除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外,仍兼办工商信贷和城市储蓄业务。1984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正式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办理一般银行业务,成为纯粹的中央银行,代表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的金融事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做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持货币稳定。其主要职能是:研究和拟订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基本制度,经批准后组织执行;掌管货币发行,调节市场货币流通;统一管理人民币存贷利息和汇价;编制国家信贷计划,集中管理信贷资金;管理国家外汇、金银和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代理国家财政金库;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协调和稽核各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管理金融市场;代表我国政府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的权威机构是理事会。理事长由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任。理事会设秘书长,由理事兼任。理事会由人民银行行长、副行长和少数顾问、专家、财政部副部长、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副主任、各专业银行行长、保险公司总经理等组成。理事会在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理事长有权裁决。重大问题,理事会要请示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原则上按经济区划设置。

其主要任务是在人民银行总行的领导下,根据国家规定的金融方针、政策和国家信贷计划,在本辖区调节信贷资金和货币流通,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承办上级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人民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在银行业务和干部管理上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干预各级人民银行的正常业务活动。人民银行对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主要采取经济办法进行管理。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作出的决定必须执行。否则,人民银行有权给予行政或经济方面的制裁。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活动,也要接受人民银行的管理和监督。建设银行的有关信贷方针、政策、计划,要服从人民银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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