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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03:0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520页(812字)

是我国经营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的国家专业公司。

1949年10月成立。50年代初期,曾设华东、中南、西南、东北、西北五个大区公司,分管全国除西藏和台湾以外的28个省、市、自治区的分支公司。1953年,各大区公司撤销,各省、市、自治区公司由总公司直接领导。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是:经营国内国际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积聚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和给付;防止灾害损失,增进社会福利;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补偿制度。1958年之前,该公司举办过企业财产、货运、人身意外、农业等保险业务和海上保险、国际保险业务,并建立了两千二百个分支机构。从1958年起,全面停办国内业务,仅有少数港口城市继续办理与对外经济往来有关的国外保险业务。

1979年以来,先后恢复了国内保险,同时,国外业务也得到了迅速地发展。该公司在伦敦设有联络处,同世界上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千家保险、再保险公司建立了国际分保关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金原为五千万元,1982年起增加到五亿元。1983年7月公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成立了董监事会,章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及所属分支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是:承保各种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以及农业保险等业务;办理各种再保险业务;代理国外保险公司办理对损失的鉴定和理赔等业务以及处理有关事宜;购置、租赁、交换与本公司业务有关的动产和不动产;办理受国家委托和经国家批准的其他业务,我国除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外,还有专营海外业务的“中国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保险公司”和“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中国保险公司”、

“太平保险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还在香港设立了中国再保险公司,专营香港、澳门、新加坡等地的再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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