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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05:0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524页(538字)

总行设在外国或地区,依照当地法律注册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以及总行设在中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外国资本的银行。

外资银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正当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外资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经营下列业务项目的部分或全部:(1)本、外币放款和票据贴现;(2)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款和外汇托收;(3)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4)外币和外币票据兑换;(5)本、外币投资业务;(6)本、外币担保业务;(7)股票、证券买卖;(8)信托、保管箱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9)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汇出汇款、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10)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本、外币存款及透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币存款及透支;(11)办理国外或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12)其他业务。设在经济特区的外资银行总行,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八千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实收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分行必须持有总行拨给的不少于四千万人民币等值外汇的营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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