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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券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13:2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537页(906字)

我国从1981年开始发行的用以调节国库收支差额的一种政府债券。

1981年1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库券条例”规定:为了调整与稳定国民经济,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确定从1981年开始,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国库券主要向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分配发行。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的社队,可以适当购买。个人自愿购买。

国库券每年发行的数额由国务院确定。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面额分1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1万元,10万元,100万元等八种。

国库券利息率为年息四厘,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国库券自发行后第六年起,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本金,每次偿还总额的20%。

国库券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国库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1982年国库券条例,对个人购买国库券作了具体规定,并对单位购买国库券作了相应修改:个人购买国库券,年息为8%。单位购买的,发给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个人购买的,发给国库券,面额分为1元,5元,10元,50元,100元和1000元六种。

国务券的还本付息,自发行后的第六年起办理。个人购买的,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每年偿还总额的20%。单位购买的不举行抽签,按购买总额平均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根据1985年国库券条例制定的“1985年国库券贴现办法”规定,个人购买的1985年国库券,满两年者可以向银行办理贴现,贴现率为月息12.9‰。这样,持有1985年国库券的人在发生特殊困难急需用款时,能将国库券转让给银行取得贴现现金。这次国库券贴现条件限制较严,持券期较长,贴现率也较高,目的是为了鼓励购券人对存储的国库券到期兑付,避免过早和大量持券贴现。

旧中国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都曾大量发行过国库券,主要用于弥补财政赤字。资本主义国家由国库直接发行的一种不兑换的政府纸币,以及苏联曾由国家银行发行的一卢布、三卢布、五卢布三种面额较小的纸币,也都称国库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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