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义务承担谈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50页(939字)
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就如何确定每一参加方承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具体义务所制定的条款。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本身只是在总体上确定了一般义务与纪律的原则,该协议的所有参加方还需在一般义务与纪律的原则之下,继续开展双边的或多边的谈判,就各种服务市场的开放义务达成协议。关于义务承担谈判的条款要求所有参加方就扩大服务贸易自由化定期地举行一系列谈判,谈判的宗旨是:针对各个具体的服务市场来减少或消除对外来服务进入本国(地区)市场的限制措施,并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取得全面平衡,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使参与义务承担谈判的各方都得到实惠,即谈判结果要使各方互相作出同样的承诺或互相补偿的承诺。所谓同样的承诺是指各方以相同的程度互相开放同一种服务市场,如双方以同等程度相互开放金融市场;所谓互相补偿的承诺是指各方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相互的不同的程度开放不同的服务市场(如较高的金融市场开放度和较低的建筑劳务市场开放度与较高的建筑劳务市场开放度和较低的金融市场开放度互为补偿)。对于定期举行的每一次承担义务谈判,都要先确立谈判的提纲和程度,其中包括对上一次的谈判结果的实施评估和讨论以下问题:(1)部分或全部取消某些服务市场的准入条件、限制或保留,或进一步扩大其他服务市场的开放度的承诺;(2)全部或部分取消某些服务市场在国民待遇方面的资格审核条件,限制或保留、或进一步放宽其他服务市场上的国民待遇审核条件;(3)减少或取消对外来服务在市场准入方面的其他限制或阻碍措施(如补贴、政府采购、紧急保障、国内规定、政策透明度等);(4)根据有关谈判参加方的要求,修改或取消限制经营规模等造成不平等竞争的各种措施。根据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对义务承担谈判所作的规定,框架协议的参加方在各种场合下进行义务承担谈判所产生的任何具体承诺协议都必须向所有参加方开放,如A、B和C都是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的参加方,在A和B达成了具体义务承诺协定后,若C愿意承担其中的义务,C也就有权享受其中的权利。根据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该条款还规定有关承担义务谈判时,要求各参加方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困难,因而在谈判中对发展中国家逐步扩大服务市场准入的要求应持切合实际的宽容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