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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14:0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540页(471字)

我国异地结算的一种方式。

是由收款单位提供合法的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适用于各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应收款项的结算。收款单位委托银行收款时,填制委托收款结算凭证,连同收款依据,交开户银行,寄给付款单位开户行,转付款单位通知付款。

付款期限为三天,从付款单位开户行送达付款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单位在三天内未向银行提出异议,银行即视同同意付款,在付款期限满的次日上午,从付款单位帐户付出款项给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入收款单位帐户。划回款项分邮划和电划两种,由收款单位选用。

三天付款期满时,付款单位帐户内没有足够资金支付,可延期五天,延期届满,若付款单位帐户仍无资金支付,银行即不再负责划款,并通知付款单位在两天内退回有关单证,转退委托收款单位。付款单位对托收款项如有异议,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可在三天付款期内向银行提交拒付理由书,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部分拒付,银行划回部分款项;全部拒付,应将付款单位交回的全部单证退回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交收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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