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组织公布之铁道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702页(431字)
【事件内容】:
伪组织之铁道法,业经伪交通部长丁鉴修,于本年7月初10日,以部令公布如下:
(一)铁道为国有。但供一般运送用之铁道,主要以一地方交通为目的及不供一般运送之铁道,得不为国有。
(二)为完成国有目的起见,所有必要之铁道,均得收用之。关于应行收用之铁道,收用之日期,补偿及其他各项,另定之。
(三)前条规定,关于附带收用铁道之事业,得适用之。
(四)国有铁道轨距,应宽一公尺四公寸三公分五分厘。但关于不供一般运送用之铁道,得不依此尺寸办理。
(五)关于第一条,但书为铁道非国有者,另定之。
(六)本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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