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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原则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18:5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549页(1192字)

是银行在信贷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在我国,信贷原则通称为“贷款三原则”,即计划性原则、物资保证性原则和有偿性原则。计划性原则,指银行贷款应根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发放和使用。贷款时应按合同和市场需要,择优发放。物资保证性原则,指贷款应有适用适销的商品物资作保证,使贷款的投向投量及其运动同物资运动的方向、数量相结合,贷款所形成的购买力,同物资的可供量及结构保持平衡。

有偿性原则,指贷款要按期如数归还,并收取利息。这是由信用的基本特征所决定的。以上三项原则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统一体。计划性是保证贷款合理使用,实现物资保证和按期归还的前提;物资保证性是贷款按计划发放和使用的体现,也是按期归还的物质基础;有偿性原则是信贷资金不断周转的保证和对前两个原则的检验。

上述三原则是建国初期吸收苏联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确定的。70年代末在银行体制改革过程中,又提出了“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和“以销定贷”的原则。“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原则,指银行贷款投向应区别不同的单位,对条件优越的优先供应。197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长会议纪要中确定:“今后银行对企业的贷款要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做到有所鼓励,有所限制”。

并规定,对完成国家计划好、执行合同好、经营管理好、信用好的企业,按比较优惠的条件,优先贷款。通过实践,在上述择优标准的基础上具体作法又有所发展。

一是按行业或企业择优。

凡属国家重点发展,优先支持的行业,如消费品工业,特别是轻工、纺织,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都是作为重点发展的部门。又如能源工业和交通运输业是当前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也是重点发展的行业,银行贷款应优先支持;二是按产品择优。对优质名牌,适销对路,竞争力强,价格合理的产品,就要按较优惠的条件,优先贷款支持。

这一原则以国家经济政策为前提,以贷款单位的经营状况与前景为依据,择优扶植。贯彻这一原则,不仅可以解决信贷资金供应与需求的矛盾,而且还可以从宏观方面解决贷款的投向,使贷款同国家计划协调一致;从微观方面解决企业的实际需要,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以销定贷”原则指银行根据企业产品或商品的销售状况以确定和掌握贷款的发放的一种原则。1983年7月《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它与“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原则互为补充。“以销定贷”原则的基本点是把银行贷款与企业销售收入直接挂钩,一般可按平均先进的销售收入资金率(或销售成本资金率)核定工业生产企业、商业三级站及零售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减自有及视同自有流动资金,即为银行在计划期内的贷款指标,并按销售合同掌握贷放。实践证明,以销定贷可以促使工业企业以销定产、商业企业以销定购,可以保证企业资金的正常周转,符合贷款定期归还的要求。

对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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