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新编会计大辞典

信用合作社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19:0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550页(814字)

是城乡居民集资联合组成的合作金融组织,简称“信用社”。

信用社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1951年在稳定金融和物价的基础上,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重点试办了农村信用合作社。1952年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指引下,信用合作社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当时,发放了大量贷款,打击了高利贷剥削,支持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并配合粮食统购统销,吸收了农村的大量闲散资金,起到了回笼货币,稳定物价的作用。

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后,农村信贷体制有所变化,国家银行的营业所与信用社合并,组成了人民公社信用部。1962年国家为了加强银行信贷的集中管理,又恢复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时在有关文件中指出,信用社是农村的资金互相组织,业务上受国家银行领导,其资金和存款,任何部门都无权抽调和挪用;主要任务是在本地区范围内吸收农村的闲散资金,帮助农民解决农副业生产和生活上的临时资金困难。1977年国务院在《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中指出:“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此后,信用社的经营范围扩大了,不仅可以办理集体经济单位和社员个人的信贷业务,而且还能办理国家银行委托的业务。1983年中国农业银行明确规定,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并要求逐步恢复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业务经营上的灵活性,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目前,信用社的组织机构一般按乡设置,并在乡的范围内经济活动集中或边远分散的地方设信用分社;在村中设信用站。信用分社和信用站不独立核算,资金由信用社统一调度使用。信用社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存款,发放贷款;代办银行委托的业务,办理汇兑、结算业务,办理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协助主管部门监督支付财政拨给农村的各项资金;帮助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打击高利贷活动,为发展商品经济服务。

上一篇:信贷资金 下一篇:新编会计大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