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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29:0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571页(716字)

纳税人公然拒不履行国家税法规定,拒不依法纳税的严重违法行为。

如纳税人拒不按照纳税程序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供有关纳税资料,以各种借口抵制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纳税检查,甚至公然拒缴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款,聚众闹事,威胁、围攻税务机关,殴打税务干部等。纳税人的抗税行为,情节轻微的属于一般抗税违法行为,按照税法规定除追缴其应纳税款外,根据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抗税情节严重的则构成抗税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1条规定,“除按照税法规定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偷税、抗税。情节严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应予立案:(1)国营、集体纳税单位和各类经济联合体偷税、抗税数额达到下列程度的:偷、抗应纳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偷、抗税额已占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30%以上的;偷、抗应纳税金额5万元以上,且偷、抗税额已占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20%以上的;偷、抗应纳税金额10万元以上,且偷、抗税额已占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10%以上的;偷、抗各种应纳税款总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

(2)个体工商业户或其他纳税个人偷税2千元以上,抗税1千元以上的。(3)偷税、抗税虽不足上述数额,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贯偷税或者抗税,屡教不改的;为逃避追查而有意毁坏有关计税凭证或其他纳税资料的;为逃避追查而有意毁坏有关计税凭证或其他纳税资料的;偷税、抗税并且有谩骂、殴打、威胁税务工作人员情节的;组织、煽动、指使、唆使纳税人偷税、抗税的;其他偷税、抗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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