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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调节税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31:0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576页(445字)

是对国营大、中型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余利超过合理留利部分所征收的税。

是国营企业所得税的一个补充税种。国营大、中型企业在按55%税率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后,由于价格等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企业之间利润水平相差悬殊。为避免地区间、行业间以及企业间因留利高低不同而产生的负担不平、收入不公现象,便于企业之间在大体相同的条件下开展竞争,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有必要对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税后利润大于合理留利的部分进行一次再调节。为此,设置了国营企业调节税。

国营企业调节税的纳税人为:(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大、中型企业;(2)联营企业分得利润的各方;(3)铁路营运、金融、保险企业和国家医药管理局直属企业,分别为铁道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国家医药管理局。国营企业调节税是以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与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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