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200页(507字)
破产法是指债务人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宣告破产,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分配及采取其他破产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香港破产法以英国破产法为蓝本,1932年1月1日颁行的《破产条例》大体遵循了英国1914年破产法体例。《破产条例》开列了有关破产的各方面法律规则,经多次修订,与《破产欠薪保障条例》一起构成香港破产法。香港破产法适用于个人、合伙及无限公司。《破产条例》共分八篇142条,规定八种破产行为,凡具其一者,债权人或债务人均有权申请破产。破产案件的行政管辖权属破产管理局,该局设破产管理官或副破产管理官,受命于总督并有权接管债务人之资产,调查债务人行为,呈报法庭。破产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归香港最高法院,由一位高等法院的法官专门处理各种破产及清盘事宜,债权人或债务人任何一方不服裁决可向最高法院上诉庭提出上诉。香港破产法还规定了破产犯罪行为及法律责任。《破产欠薪保障条例》共分七部分28条,是为了避免雇员因雇主无力清偿债务而未获工资所做的保护性规定。据该条例规定,香港政府设立专门委员会,管理破产欠薪保障基金,任何因破产而被拖欠工资的雇员均有权向委员会申请垫支欠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