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地方河川费用承担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89页(636字)

日本《河川法》第60条规定:(1)关于都道府县在其区域内的一级河川管理所需的费用,根据政令的规定应负担1/2。(2)都道府县知事在行使指定区间内一级河川管理时,所需的费用由该都道府县知事管辖的都道府县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根据政令的规定,在此项管理费中,对改建工程中与紧急河川工程实施有关系的、为处理堤防损坏等险情,国家承担2/3;为防止再度遭灾而实施改建工程或大型改建工程、以及与紧急河川工程无关的堤防缺陷处理,国家承担55%;其他改建工程费国家承担50%。第63条规定:(1)由建设大臣行使的河川管理,承担该项管理所需经费一部分的都府县以外的都府县,在显着受益的情况下,则建设大臣可以在受益的限度内,将该都府县必须负担的费用的一部分由受益的都府县来承担。(2)建设大臣根据第(1)项的规定,要求受益都府县承担一部分必要的河川管理经费时,必须事先听取管辖该都府县的都府县知事的意见。(3)都府县知事行使河川管理而使除该都府县以外的其他都府县获得显着利益的情况下,则受益的都府县可在受益的范围内,将该都府县负担的该管理所需的管理费的一部分由受益的都府县来承担。(4)都府县知事根据第(3)项的规定在要求受益都府县承担部分管理费时,必须事先与管辖受益都府县的知事进行磋商。河川管理者对于由于其他工程或其他行为而发生必要的河川工程所需的费用,可在发生必要费用的限度内由负担该项其他工程或其他行为费用者承担其全部或一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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