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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税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32:1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579页(694字)

国家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对用自筹资金从事基本建设活动进行宏观控制管理的特殊税种。

从1983年10月1日起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及其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事业单位留用的各种自有资金(包括主管部门集中调剂使用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包括外汇贷款)以及其他自筹资金进行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的投资,都要由使用投资的单位缴纳建筑税。计税依据是自筹基本建设项目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建筑税采用差别税率,全民所有制单位在国家计划内安排的自筹基建投资的技改项目的建筑工程投资,税率为10%;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及国家计划外安排的自筹基建投资、技改项目投资,税率为20%;城镇集体单位在城镇或农村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城市、郊区、县城、县属镇、工矿区的自筹建设投资税率为10%;未列入国家计划或以维修、翻修为名扩建楼堂馆所,以及应当严格控制的其他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税率为30%。

对交通、教学、医护、科研设施和开发能源(包括节能)生产性设施的投资;利用国外贷款、赠款安排的项目以及相应配套工程的投资;国务院批准发放的专项基建贷款投资和财政部专项批准的免税投资;用于社会福利、治理污染、保护环境项目、遭受自然灾害进行的恢复性建设投资等,均给予免征照顾。建筑税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由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或委托有关开户银行负责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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