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新编会计大辞典

施工企业所得税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33:2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581页(540字)

施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以利润额为课税对象计算交纳的一种税金。

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利改税”办法后,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包括直接为施工企业服务的构件、加工、机修、运输和供销等企业)实现的利润,均应按55%的税率计算交纳所得税。其计算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施工企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即可进一步按规定计算应交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施工企业税后利润低于合理留利水平的,经过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适当减税,即按较低的税率计算交纳所得税。

按现行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原值低于150万元和年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小型施工企业,应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交纳所得税。交税以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对于计划亏损的企业,在转亏为盈的当年,可免交所得税。所得税的交纳一般采取按月预交,年终结算清交,多退少补的办法。在施工企业会计中,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和交纳应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明细帐户进行核算。

贷方登记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所得税;借方登记按规定日期预交和与财税部门清算后补交的所得税;期末余额为应交未交的所得税。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