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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33:4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582页(605字)

我国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国家向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以纳税单位和个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计算,按规定的税额一次性征收。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以县为单位,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二元至十元;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六角至八元;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三角至六元五角;人均耕地在三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至五元。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减半征收。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50%。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退。

部队军事设施用地,铁路、机场和停机坪用地,炸药库用地,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免征。烈属、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边山老少穷地区生活困难的农户,纳税有困难的可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减免。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或者征用批准文件划拨用地。耕地占用税从1987年4月1日起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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