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583页(255字)
以锅炉及工业窑炉烧用的重油、原油为征税对象征收的特别税。
烧油特别税是对特定油品的特定用途征税,它的征税范围规定为用于锅炉和工业窑炉燃烧用的重油、原油。其纳税人是烧用油单位。烧油特别税的纳税环节是;(1)凡供应重油、原油给用油单位作为燃料用的,在销售时,由供油单位代收代交税款;(2)凡自产重油、原油供自己燃烧用的,由自用单位交纳税款;将购进的未纳烧油特别税的重油、原油改为自己燃烧用的,也由自用单位交纳税款。
烧油特别税采用定额税率,以吨为单位从量核定固定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