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顾归侨、侨眷子女就业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819页(258字)

中国政府侨务政策。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教育部、劳动人事部于1983年3月21日共同签发关于适当照顾解决归侨、侨眷住房困难及其子女升学就业等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归侨、侨眷子女就业政策有2条:(1)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招工(包括补充自然减员)时,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宣传中央确定的全民、集体、个体多种渠道就业的方针,鼓励到集体单位就业。侨联要大力扶持、举办集体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可优先安置,愿自谋职业的应予积极支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