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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利分流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38:3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591页(1074字)

我国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的简称。

其主要内容是:降低了所得税率;改变企业所得税前的利润归还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和提取“两金”的规定;取消现行的调节税种。按照《试点方案》,试行税利分流的企业有关会计核算如下:(1)应交所得税和上交承包利润的核算。

按照规定,试点企业不再划分大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一律改按3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

企业应交的所得税,仍在“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及“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核算。按照规定,降低所得税率,取消调节税税种后,将原核定的调节税额并入所得税后利润,并将原来含所得税在内的上交利润承包,改为所得税后上交利润承包。承包形式有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上交利润递增包干超收分成、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上交利润定额包干以及上交利润比例包干等。

企业按照核定的承包上交基数计算的应交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交利润”科目,贷记“应交利润”科目。(2)归还固定资产投资借款的核算。按照规定,试点企业的固定资产借款,其借入时间不同,归还办法也有所不同:①1988年以前未归还的借款,其本金和利息,可用所得税前利润归还一部分,最多只能还一半,其余用所得税后利润和企业留用资金归还。企业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数额,用税前利润归还借款,仍按原规定的会计处理办法处理;②从1989年开始新借入的各种固定资产投资借款的本金,均用企业留用资金归还。企业应于专项借款工程完工时,按工程实际支出数,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还款时,借记“专用借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存款”科目。(3)新借入的各种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利息的处理:①在借款期限内,企业支付在建项目的借款利息,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造价,借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记“专用借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生产使用时,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在借款期限内支付的已竣工投产项目的借款利息,计入企业生产成本,借记“企业管理费”“预提费用”等科目,贷记“专用借款”等科目。支付利息时,借记“专用借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存款”“银行存款”科目。②在借款期限内未能偿还的逾期借款的利息和加收的利息,用企业留用资金支付。支付时,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用借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专用借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存款”科目。(4)还款利润不再提取“两金”。按照规定,从1989年起,企业无论归还新老借款,一律取消按还款利润提取“两金”的规定。

因此,实行利税分流的企业应取消“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归还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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