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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追索权信用证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41:3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600页(481字)

有追索权信用证的对称。

开证行开立的、只要受益人提交的跟单汇票(若免交汇票则仅为货运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即使遭到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拒付时,议付行或汇票(或单据)持有人也无权向出票人追索票款的信用证。所谓“无追索权”,只是开证行强调其本身将不追索,而议付行对受益人垫款议付单据后仍应享有追索权。不少资本主义国家的银行在议付无追索权信用证时,为了避免误解和扯皮,往往要求受益人在交单议付时提交一个书面声明:“尽管信用证是无追索权的,但议付行可以追索。”只有开证行开出“不可撤销的对出票人无追索权的信用证”时,明确规定了出票人可在汇票上加列“对出票人免责”(Drawn without Recourse)的文句时,开证行和议付行才无追索权。对这种信用证除开证行的联行或特约的银行才肯议付外,其他银行一般都不愿议付,否则,风险太大。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中央银行多把这种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列入不予“重贴现”的范围内,所以,加列免责文句的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承兑汇票也很难取得“贴现”,因此,这种信用证很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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