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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信用证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42:3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603页(352字)

可撤销信用证的对称。

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在没有征得受益人(出口商)及有关当事人同意之前,开证行不得片面地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如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条款甚至撤销信用证时,无论是开证申请人或是受益人主动提出,均须征得对方和有关当事人同意后方能生效。否则,受益人仍按原开证条款备货出运后,只要提交银行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开证行仍须无条件地履行付款承诺。由于这种信用证的开证行对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真正提供了银行信用保障,所以在国际贸易中易被出口商接受。按照国际惯例,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时,必须在信用证上注明“不可撤销”字样,否则,将被视为可撤销信用证,拒绝受理。为了确保出口商收汇安全起见,出口方银行在审证时应将此列为首要审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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