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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调剂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45:2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608页(555字)

国家在持有留成外汇(含现汇和外汇额度)的境内企事业单位之间,外商投资企业之间以及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之间采取的调剂外汇资金余缺的措施。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设立的各外汇管理分局的外汇调剂中心,负责办理中介性的外汇调剂业务,其本身不参与外汇交易。一切外汇调剂业务均须按规定手续和程序通过所在地的外汇调剂中心“搭桥”办理成交,严禁私自买卖外汇和转让外汇,取得的调剂外汇不得转手倒卖;调剂外汇的价格根据供求状况实行浮动,原则上由买卖双方议定,当价格不正常波动时,中国银行可运用经济手段干预外汇调剂市场,以调节外汇供求,稳定调剂外汇价格;国营、集体企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外汇余缺亦可互相调剂,以改善外商投资条件;外汇调剂业务原则上在本地区进行,如确有需要,各地区之间的外汇余缺亦可跨区调剂,但跨省、市、自治区的外汇调剂,须经所在地的外汇调剂中心委托北京的全国外汇调剂中心集中办理;外汇调剂使用的货币以美元为主。

美元现汇以外的外币卖出或买入应折成美元进行成交,但买卖双方同意以英镑、港币、日元、法国法郎和联邦德国克成交的亦可办理调剂;调剂外汇成交后,买卖双方各按成交的人民币金额向外汇调剂中心交付1.5‰手续费。

每笔最低费用十元人民币、最高费用一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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