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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额度帐户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47:2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613页(566字)

为加强外汇额度管理和有效地使用外汇资金,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管局)对一切持有外汇额度的企业、单位、部门均分别设立外汇额度帐户,用以记录、考核拨入的外汇额度和创汇留成的外汇额度及其使用情况。

外汇额度的收支,一般均以美元为计量单位,美元以外的其他货币按规定的折算率折成美元入帐。为了控制贸易进口,在外汇额度帐下分设“开证额度帐”和“用汇额度帐”两个专户。

凡核准进口的企业、单位在向外汇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时,须先填具“使用外汇额度申请书”送往“外管局”审查认可,核销“开证额度帐”后,方可对外开证;当开证行收到国外议付行寄来进口单据经审单相符对外办理进口付汇时,亦须先经“外管局”核销“用汇额度帐”,凭批汇证明方可结汇对外付汇。对进口代收项下的贸易付汇,亦须先经“外管局”同时核销“开证额度帐”和“用汇额度帐”后,方可办理结汇和对外支付外汇。

已核销的开证额度是应付外汇资金的计划数,而核销的用汇额度,则是进口付汇的实际用汇数。外汇额度虽然是一种用汇计划指标,但它必须以现汇为基础,只要信用证一经开出,在审单相符条件下就必须保证按期对外付出现汇,以维护国家对外信誉,因此,当外汇额度帐户余额不足或无余额时,除通知补拨外汇额度外,应即停止对外开证,更不能对外付汇,以加强外汇资金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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