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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背信用证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49:2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618页(585字)

亦称从属信用证。

出口商以收到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为保证,要求该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背对背地另开一张或若干张与原证条款内容近似且以当地或第三国供货人作为受益人的新的信用证。出口商开立对背信用证的目的,一般都是为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对背信用证的条款虽然须以原证条款为基础,但事实上仍有不同之处:(1)新证的开证申请人是原证的受益人;(2)新证的受益人是实际供货人;(3)新证的货物单价往往低于原证货物单价,从中赚取差价;(4)装效期较原证明显缩短,以留下较充裕时间让原证受益人办理提货及装船转运手续;(5)原证条款虽然规定不可分割,但原证受益人仍然可以分别开出若干张对背信用证,并以若干不同供货人作为新证的受益人;(6)原证条款即使规定不准分批装运,只要原证受益人能够控制其分别开出的各张对背信用证的供货人的准确交货日期,以保证不误原证货物汇总装运出口日期,则原证受益人照样可以开出准许分批交货的对背信用证。由此可见,原证受益人是在不经原证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而开出的对背信用证,所以,原证的开证行和原证申请人均与新证毫无关系,原证的开证行对新证不负任何责任,只有原证的受益人(即新证的申请人)和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即新证的开证行),须对新证承担独立责任。

因此,对背信用证与原证是两个独立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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