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新编会计大辞典

对开信用证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49:1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617页(729字)

在易货贸易中,由交易双方互向对方开出易货金额大致相等的信用证。

它是以一种出口货物换取对方另一种进口货物,把两种商品的出、进口紧密联系起来,以逐笔平衡易货资金的结算方式。其特点是:(1)第一张信用证(简称先头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简称回头证)的受益人,即原来的进口方成为出口方,同时,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即原来的出口方成为进口方;(2)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即两张信用证通过同一家银行办理,便于易货结算;(3)对开信用证是用于两批不同商品的易货,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都是对同批商品的转售。

经过多年实践,对开信用证的具体运用方式大体上有三种:(1)两张信用证同时生效。

双方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甲方开出的“先头证”暂不生效,必须等到乙方的“回头证”开到后,经受益人认可接受,方可通知对方银行两证同时生效。

这种方式既能体现国际贸易中平等互利的对等原则,又能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但相互牵制太紧,缺乏灵活性;(2)两张信用证分别生效。双方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更无相互制约条件,各开各证分别生效。这种方式比较灵活,但开出“先头证”的一方要承担对方不按期开来“回头证”的风险,只有在易货双方相互信任的情况下才会采用;(3)保留押金信用证。“先头证”开出后立即生效,对方交货及议付单据后,由议付行将“先头证”项下的议付款项扣留保管,作为开出“回头证”的押金,以此强制要求“先头证”的受益人必须按期开出“回头证”。

这种方式对易货资金较为安全,但限制太严,只是给“回头证”一方议付行提供无息占款机会,因而很少采用。

上一篇:加工贸易 下一篇:新编会计大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