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616页(258字)
亦称直交式提单。
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轮船公司)签发的,在抬头栏内载明特定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可以作成(1)以买主为抬头人,(2)以开证行为抬头人,(3)以代收行为抬头人等不同形式。记名提单一般用于高档商品或紧俏商品的进口,其目的是货物只能由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提取,不允许背书转让流通。
有的国家还规定,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以交付提单作为交货条件,所以这种提单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能起到物权凭证的作用,所以开证银行通常不愿接受以买主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以减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