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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结算方式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52:2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622页(600字)

出口商或劳务提供者按合同规定项目备货出运或提供劳务后,开立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国外代收行向汇票付款人收取票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结算方式一般有四个当事人:委托人,亦称出票人;托收银行;代收银行;付款人。委托人与托收银行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在“托收申请书”上须列明委托收款的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托收行一经受理托收汇票,即构成委托和受托的契约关系,如有争执,即以托收申请书为凭;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之间也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它们之间通常订有代理合约,规定双方委托代办的业务范围和有关偿付办法等事项,代收银行须按托收银行寄交的“托收委托书”中所列指示代办收款,票款收妥后扣除代收手续费后将票款净额划收托收银行结付委托人;至于代收银行与付款人之间并无契约关系,付款人应否付款,只是根据他对托收票据或凭证的付款责任。托收属商业信用,付款人能否按时偿付票款,双方银行概不负责,但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尽力代办收款,如违反委托人的指示或自作主张而导致委托方蒙受损失时,委托方则有权要求受托方赔偿损失。

委托人应向托收银行支付托收费用,即使在“托收委托书”中列明托收费用应由付款人负担,如付款人拒付,则仍由委托人负担,除非委托人在托收申请书中特别声明,如付款人拒付托收费用,则无权赎取单据。

按照国际惯例,托收结算方式有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其中跟单托收使用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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