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634页(259字)
亦称未收代收款项。
代收银行接受托收银行或顾客委托,收到托收项下物权单据或有价单证代向付款人收款,在未收妥之前,代收银行对付款人所拥有的收取代收款项的权益。根据托收结算的性质,代收款项能否按期如数收妥,全凭付款人的商业信用。款项收妥后,代收银行与付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可清偿,但若付款人拒付或因故无法收妥代收款项时,代收行退回单证,同样解除了代收银行与付款人之间的权责关系。所以,“应收代收款项”只反映代收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代收单证时对付款人所拥有的一项“或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