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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汇托收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4:03:5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644页(491字)

外汇银行受国内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办理的国内异地间贸易或非贸易款项的托收业务。

各业务单位要托银行办理国内异地外汇结算时,必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条例。外汇银行在受理此项业务时,须贯彻收妥付汇、银行不予垫款的结算原则。

国内外汇托收业务,一般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即委托行)承办托收的阶段,通称“委托收款”;二是付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即受托行)按照委托行的指示,办理代收款项的阶段,称为“代收款项”。

托收方式分邮划和电划两种,由收款单位选用。托收手续费和电划收款的电讯费,均由委托行向收款单位算收。从理论上讲,委托收款应以即期付款方式进行结算,但为了给予收款单位审查托收凭证和备款赎单的时间,一般都规定有一定承付期,即从受托银行发出代收凭证的次日起算,几天之内必须向受托银行付款或提出拒付,如遇例假则顺延。受托行收妥托收款项后,以原币报单划收委托行对收款单位付款,若遭拒付,受托行应将拒付理由书连同托收凭证一并退寄委托行转退收款单位,以解除权责关系;若付款人部分承付、部分拒付,则须征得委托银行及收款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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