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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议付信用证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4:05:3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652页(321字)

开证行在开证条款中仅对出口方某一家银行作了议付邀请和付款承诺,仅限由该行议付单据,其他银行不得议付的信用证。

其有效日期地点即为议付行所在地,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开证申请人、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开出限制议付信用证时,常加上:“邀请××行议付”或“议付仅限于××行”等条款。

这种信用证由于局限性太大,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不多,但有时开证行仍要开出,其原因:(1)开证行有意识地为自己联行或其指定的代理行争揽议付业务,增加议付费等有关费用收益,并扩大其所指定的议付行的对外影响;(2)由于开证条款复杂,或有某些问题需从严审单,指定自己的联行或代理行独家议付,便于贯彻开证行的意图,以确保单据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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