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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款权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4:07:4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662页(1032字)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于六十年代后期创设的特别提款权帐户上的帐面资产,是基金组织根据各会员国份额按比例无偿地分配给会员国在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融通使用资金的权利。

它虽然可以同黄金、外汇并列作为官方储备资产的补充,但它既不能兑换黄金,也不是一种通用货币,只是一种用作会员国政府之间办理结算的记帐单位,只限于在基金组织和各会员国官方交往中使用,任何私人和企业均不得持有和使用,所以它不能直接用作国际贸易和非贸易等经济交易的支付手段。特别提款权与普通提款权的主要不同点,在于普通提款权是以各会员国缴纳的基金(黄金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作为提款的基础,而特别提款权则无需会员国缴纳基金,而是由基金组织根据各会员国认缴的份额按比例无偿地分配给各会员国的特别提款权份额记入其特别提款权帐户的贷方,当该国国际收支发生困难时,有权从该帐户提取其所拥有的特别提款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国际收支或官方储备情况良好的会员国换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使用,基金组织则借记使用国的特别提款权帐户,同时贷记接受特别提款权会员国的特别提款权帐户,被指定接受特别提款权的会员国中央银行即为动用特别提款权的会员国中央银行开立相应数量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存款帐户,以备支用;当动用特别提款权的会员国国际收支状况好转时,再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兑回特别提款权交回基金组织再贷记该国特别提款权帐户,以保留其以后的使用权。基金组织为了防止会员国长期依赖特别提款权,对使用特别提款权规定有最高限额,在任何一个基本期间,参加国使用特别提款权不得超过其累积分配数额平均数的70%,如超过此限额,应以黄金或可兑换货币向基金组织换回其超过的特别提款权,否则,将终止其继续使用特别提款权;对被指定提供可兑换货币兑进特别提款权的国家,其接受特别提款权的数额,应以不超过其特别提款权净累积分配额的三倍为原则。

特别提款权创设初期,是一种以黄金保值的记帐单位,后来由于国际黄金市场金价远远超过官价,特别提款权如再用含金量定值已不现实,所以基金组织于1974年7月1日正式宣布特别提款权与黄金脱钩,改用美元、英镑、西德克、法国法郎、日元、加元、里拉、荷兰盾、比利时法郎、瑞典克郎、澳大利亚元、丹麦克郎、挪威克郎等十六种货币定值。

由于计值麻烦,基金组织又于1981年1月起,改用美元等五种主要货币的加权平均数定值,其权额为:美元占42%、西德马克占19%、英镑、法国法郎、日元各占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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