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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外汇贷款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4:07:4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663页(938字)

对那些利用外汇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确有较好经济效益的国内企业、工厂(含三资企业),根据借款单位偿还贷款能力的不同,所发放的“借外汇、用人民币、还外汇”或“借外汇、用外汇、用人民币购买远期外汇归还贷款”的特种贷款。

贷款分为两类:(1)甲类贷款——对生产出口适销产品,具有偿还外汇能力,需要借外汇兑换成人民币在国内使用的企业单位发放的贷款。借款企业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取得贷款后,交由贷款行信托公司(部)按规定汇率兑换成人民币收入借款企业人民币帐户,以备在国内支用,贷款到期时,借款企业必须以自有外汇或动用外汇额度用人民币结汇归还贷款全部本息。

这类贷款利率比较优惠,一般按“中短期设备贷款”利率计息。贷款行信托公司(部)买进特种外汇甲类贷款的即期外汇,应作为卖给特种外汇乙类贷款企业归还贷款本息的外汇来源,不应移作他用;(2)乙类贷款——对生产国内紧俏商品的企业单位,需要借用外汇从国外进口设备、技术、原材料等,但没有外汇来源,只是有人民币还款能力,借款企业可持凭与贷款行信托公司(部)业已签订的购买远期外汇合同向贷款行申做特种外汇乙类贷款,直接用于进口付汇,贷款到期日,即远期外汇交割日,借款企业向信托公司(部)交付人民币,通过交割取得远期外汇归还贷款本息。

这类贷款利率,一般是按不定期公布的外汇贷款浮动利率计息,只对少数符合享受优惠利率范围和条件的贷款项目,可按优惠利率计息。外汇银行在审批、发放这种贷款时应遵循下列原则:(1)原则上应先做甲类贷款,后做乙类贷款,尽可能做到贷款行不贴补外汇;(2)对有外汇来源的企业单位,不能发放乙类贷款,须从严审批;(3)乙类贷款只能用于支付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原材料等货款及其从属费用,不得挪作他用,贷款行发放乙类贷款后应实行信贷监督;(4)借款企业单位须持凭业已签订购买远期外汇合约,才能申做乙类贷款,远期外汇合约金额须包括将来偿还乙类贷款的本利后,在计算上务求准确,而且远期外汇合约的交割日必须与归还乙类贷款的日期一致。特种外汇贷款使用的货币以美元为主,但借什么货币,必须还什么货币,一律计收原币利息,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结息两次,直接入帐,复利计息,相应增加贷款余额,但不占贷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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