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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支信用证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4:08:4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667页(633字)

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开出一种授权出口地的通知行或保兑行在受益人(出口商)装运交单以前,向受益人预先垫支全部或部分货款,等到受益人交单议付时,再从议付金额中扣还垫款本息的信用证。

受益人预支货款后,如不按期装运交单,出口地垫款银行则有权向开证行追索垫款本息,开证行应立即清偿不得推诿,然后再由开证行向开证申请人追索此款。按照国际惯例,预支信用证可分为全额预支和部分预支两种:(1)全额预支信用证(Clean Payment Credit)。一般是凭受益人开立的光票付款,但有的银行则要求受益人在开立光票时,附交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具结性声明书作为支款保证,实质上是等于预付汇款;(2)部分预支信用证。

允许受益人持凭以后补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具结性声明书预支部分货款,待以后交单议付时再扣回预支部分本息,结付余款。

为了引人注目,常在信用证上使红字或绿字加列此项条款,故有“红条款信用证”和“绿条款信用证”之称。预支信用证项下的垫款方式有三种:(1)由开证申请人以预交开证押金方式直接垫付全部或部分货款,受益人计付的利息归开证申请人收益;(2)由开证行代开证申请人垫付预支款,受益人计付的利息由开证行收入;(3)由代付行替开证行及开证申请人垫付预支款,受益人计付的利息则由代付行收入。

无论采用哪一种垫款方式,如受益人违约不按期备货出运,导致垫款损失,均由开证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开证行和代付行均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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