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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信用证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4:10:2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674页(558字)

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出一种被受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开证金额后,可以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的信用证。

其特点是:开证金额可以多次循环使用,周而复始,直至达到信用证规定使用的次数、期限或合同规定的总金额时为止。其具体类别有两种:一是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如每个月)可支取规定的金额,支取后在下次一定时间内(如下一个月)仍可继续支用原规定的金额,上次因故未用完的信用证余额,可以移到下次一并支用,此即通常所说的“积累循环信用证”。反之,若受益人因故未能按期支用信用证规定的上次金额,其未用余额即不能移到下次一并支用,但以后各期的支款权并不因此而被取消,这叫“非积累循环信用证”。

二是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即信用证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直到用完合同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具体做法有三种:(1)自动循环使用。受益人按一定时期支用信用证规定的一定金额后,毋需等到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继续支用;(2)非自动循环使用。受益人每期支用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开证行的通知寄来后,才能使信用证恢复到原金额继续支用;(3)半自动循环使用。

受益人每一次支款若干天内,在未接到开证行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时,则自上述规定若干天的次日起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继续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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