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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分得利润及利润分配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4:11:4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681页(927字)

国营工业企业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虽然不是本企业实现的利润,但作为企业的一种投资收入,应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从合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应记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润分配——中外合资企业转来的利润”科目。

从合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应分配于以下几个方面:(1)归还借款。

本金部分:企业用投资分得的利润归还借款本金时,在会计上要一还一转。

借记“投资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借记“利润分配——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国家固定基金”科目。归还借款的利息部分:企业垫付的利息支出,首先记入“专项应收款”科目过渡,待以后再按规定转销。企业从合资企业分得利润后,应在用利润核销这部分利息支出的同时,还要用银行存款偿付专项资金的垫款。借记“利润分配——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科目,贷记“专项应收款”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存款”科目,贷记“旅行存款”科目。(2)单项留利。

为鼓励企业用自有资金向中外合资企业投资,国家规定,企业以自有资金投资分得的利润,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5年内免交所得税,从合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免交调节税。这样,实际上企业用自有资金向合资经营企业投资分得的利润已形成了一项单项留利。在“利润分配”科目下单独设置“向中外合资企业投资留给企业的利润”明细科目核算。(3)提取上交场地使用费。

要求企业按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交纳场地使用费。分别不同情况用于征用土地的补偿、搬迁、安置费用和建设厂外合营设施的投资或列作预算收入。企业提取上交的场地使用费,形成了向中外合资企业投资分得利润的又一个分配去向。

提取或上交时,借记“利润分配——向中外合资企业投资应上交的场地使用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

(4)交纳所得税。按照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借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5)企业留利。企业上交所得税后,如有剩余应并入企业留利,按企业五项基金的比例分配。

其中,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和后备基金,可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周转或者对合营企业再投资以及合营期满时购买外方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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