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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董事会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4:13:1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688页(447字)

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由合营各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名额推派。董事会名额的分配,通常是按照投资比例协商决定的。按《合资法》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中方合营者担任;副董事长一人或二人,由外国合营者担任。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议。董事的任期一般不应超过四年,如果派出方继续委派时可以连任。董事在任职期间,如有出缺,派出方可另行更换。

但如董事出缺期不长则不需更换,如因病不能参加董事会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其他董事代表出席和投票。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董事会开会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会议,但必须有少数方的董事到会才能通过有效的决议。如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议,董事长可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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