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流动资金投资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4:30:3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774页(391字)
“接受流动资金投资”的对称。
即以流动资产对外单位的投资。企业按政策与其他单位、集体或个体进行联营或承包经营,根据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对外单位用流动资产投资时,应设置“对外投资(或联营投资)——流动资金投资”帐户,核算、管理投出、收回或冲转等业务。用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时,除货币资金外,如需重新作价,其增减值部分,在“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或其他支出)帐户中处理。对外投资的流动资金,所有权仍属于投资单位,使用权归接受投资的单位。根据协议规定,投资单位收到(包括应收部分)接受投资单位分配来的投资效益时:税前利润在“其他单位交来利润”(或联营收支——联营收入)及“银行存款”帐户入帐;税后留利在“企业留利基金”(供销社系统通过“其他应收应付款——联营税后利润”于盈余分配时转入“未分配利润”)及“专项存款”帐户入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