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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专用基金投资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4:30:2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774页(446字)

“接受专用基金投资”的对称。

即以专用基金对外单位的投资。企业按政策与其他单位、集体或个体进行联营或承包经营,根据协议合同的规定,对外单位用专用基金投资时,应设置“对外投资(或联营投资)——专用基金投资”帐户核算、管理投出,收回或冲转等业务。投资时直接从“专项存款”支付,不减少专用基金,在专用基金表期末数下列明即可。

接受投资单位以此项投资购建固定资产,成为其固定资产投资时,投资单位接到接受投资单位购置或完工通知时,从“对外专用基金投资”帐户结转“对外固定资金投资”帐户,同时减少专用基金,增加固定资金。

对外投资的专用基金所有权仍属于投资单位,使用权归接受投资单位。根据协议规定,投资单位收到(包括应收部分)接受投资单位分配来的投资效益时,税前利润在“其他单位交来利润(或“联营收支——联营收入”)及“银行存款”帐户入帐;税后留利在“企业留利基金”(或通过“其他应收应付款——联营税后利润”于盈余分配时转入“未分配利润”)及“专项存款”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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