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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457页(208字)

指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对该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过程。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算由人民法院成立的清算组进行。人民法院应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企业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理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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