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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股资金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4:35:3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797页(388字)

公私合营企业中,经清产核定的私人资金。

是公私合营企业的一项资金来源。1955年~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时,私营商业被改造为公私合营企业,原私人资金按社会主义的经营管理原则加以合理运用。

通过清产估价,核定实有资金数,即为私股资金。

最初公私合营企业的盈利按照“四分肥”的原则分配(按国家税金、企业公积金、职工福利和股息红利四个方面分配),资本家私股的股息红利只占企业全年盈利总额的四分之一左右。

全行业公营合营后,资本家的私股资金只能领取年息五厘(即年息50%)的定息。经过合营转为国营时的私股,称作“接收私营企业股金”(简称接受私股资金),定息也停止了。

在会计处理上按制度应将私股部分的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分别列入“接受私营企业股金”科目、“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专户。随后又将其中固定资金部分,通过调整转入“固定资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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